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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债券付息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0:33 中国证券报

  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4年9月29日发行的2004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6年9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05年9月29日至2006年 9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2004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04华电1(证券代码111024);

  04华电2(证券代码111025)

  3、 发行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4]2062号文件

  6、 债券期限:10年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04华电1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4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04华电2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2.3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本计息年度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2.25%,则04华电2本计息年度的执行利率为4.55%。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9、本期债券存续期限:自2004年9月29日至2014年9月28日

  10、付息日:2005年至2013年每年的9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2、兑付日:2014年9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AAA级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5年9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5年9月29日至2006年9月28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06年9月28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06年9月29日。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06年9月29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b)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d)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3号

  法定代表人:贺恭

  联系人:黄兴根、袁亚男

  联系电话:010-51966772/73

  邮政编码:100035

  2、主承销商:

  (1)国家开发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元

  联系人:王梦棠

  联系电话:010-68306981

  邮政编码:100037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窦长宏、周钢

  联系电话:010-84864818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元

  联系人:李扬

  联系电话:010-88087972

  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79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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