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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举牌G武商 银泰系承认杭州卓和为一致行动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 03:4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陈一木

  本报讯今日G武商(000501)的一则公告显示,刚刚坚决否认与提议提高武广租金的三个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银泰系,已声称与三股东之一的杭州卓和贸易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对G武商再次发起举牌行动。

  G武商公告内容来自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武汉银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来的通知。

  公告称:2006年8月8日-9月14日,银泰系的一致行动人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总计购入G武商A流通股1124万股,占总股本的2.21%。8月28日-9月14日,银泰系的一致行动人杭州卓和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总计购入G武商A流通股1101.65万股,占总股本的2.17%。如此截至2006年9月14日,武汉银泰商、浙江银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G武商A1.027亿股,占G武商A总股本的20.24%,成为G武商A名义上的第一大股东。

  银泰系对G武商A的增持仅仅是股权之争事件一个延续,但杭州卓和这个“一致行动人”却让人颇费思量。就在两天前,武汉银泰总经理罗铭曾对媒体公开否认银泰与此三家公司存在关系。时隔一天之后,杭州卓和何以又成为举牌G武商A的一致行动人?

  如果说杭州卓和是银泰系的一致行动人,那么三股东中的另外两家鼎能置业及深圳银信宝是否也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可能?还有没有尚未浮出水面的其它“一致行动人”?这些一致行动人的增持

股票过程是否合乎相关法规?

  从武汉银泰、浙江银泰及其一致行动人对鄂武商的收购过程到举牌时机来看,中信信托的突然冒出,杭州卓和的先隐后现,是否存在其它隐身“一致行动人”尚不得知。

  根据2005年颁布的《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业内人士指出,此处的“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因此,这就牵出一个银泰系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收购行为中,并没有按照《证券法》规定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的问题。

  首先,由于武汉银泰、浙江银泰与其一致行动人私下达成协作协议,其他投资者很难知晓其内部及其有关协作的信息;其次,武汉银泰、浙江银泰与其一致行动人以其持有G武商投票权进行共同行动,比其他投资者更容易获取有关该公司决策方面的信息;再次,公众投资者在获取G武商运作信息上明显比武汉银泰、浙江银泰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机会少得多。

  由于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武汉银泰、浙江银泰与其一致行动人联合起来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故其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相对于武汉银泰、浙江银泰与其一致行动人而言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基于证券交易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是确保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使交易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因此有理由怀疑银泰与其一致行动人利用了信息和经济优势,违背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侵犯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以上分析,业内人士对银泰系持有G武商股权合法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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