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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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 03:4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9月15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产业大厦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会议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176,531,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0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记名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关于推选黄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是:同意票176,531,57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陈贵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受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06年8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06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2006年9月15日上午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产业大厦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主持。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17,653.157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04%。 本所认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通知、股东大会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文件;自然人股东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身份证及委托人持股凭证。 2、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公司股东代表进行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会议审议的议案已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陈贵阳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