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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大众公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 07:02 证监会网站

  证监罚字[2006]17号

  当事人: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浦东新区商城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用)证券违法案,本会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在2005年4月30日前公开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其2004年年度报告直至2005年6月29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事实,有大众公用情况说明、董事会成员、董秘等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大众公用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依照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本会决定对大众公用处以五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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