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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书(方大集团及熊建明等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 07:01 证监会网站

  证监罚字[2006]18号

  当事人: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住所:深圳市高新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大厦,法定代表人熊建明。

  熊建明,1957年4月出生,方大集团董事长、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半岛花园A区9栋水天阁5B。

  熊柱德,1967年7月出生,方大集团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南新苑4栋505房。

  谢春,1966年3月出生,方大集团时任财务主管,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小区C栋501房。

  王胜国,1957年8月出生,方大集团董事、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荟芳园D-11-E。

  朱卫平,1958年7月出生,方大集团董事、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蛇口招商海琴花园。

  卢卫卫,1966年10月出生,方大集团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蛇口蓬莱花园1-1-604。

  熊建伟,1968年12月出生,方大集团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蛇口蓬莱花园1-1-504。

  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一案,本会依法进行了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方大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在1995年至2003年期间,所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538.51万元;虚构材料采购10548.7万元,相应虚增主营业务成本及管理费用10532.94万元;虚减应收账款及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少提及冲回已提坏账准备1168.87万元;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11932.46万元;少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0.37万元。具体如下:

  一、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538.51万元

  (一)方大集团虚增销售收入831.05万元

  2001年5月至6月,方大集团通过制作虚假出库单据虚构对深圳恒源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商品5笔,虚增销售收入831.05万元(含税销售额为972.32万元)。同年5月至12月,方大集团通过伪造银行进账单据虚构从上述公司收回款项972万元。该批回款中726.16万元实际由方大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恒祥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经发)转入,245.84万元实际由深圳市方大海跃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海跃)转入。

  (二)深圳市方大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安防)虚增销售收入1214.18万元

  2001年1月至11月,方大安防通过制作虚假产品出库单据虚构向深圳市住宅局等单位销售产品共34笔,虚增销售收入836.07万元(含税销售额978.20万元)。方大安防2001年还通过在正常销售业务中多确认销售收入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290.85万元(含税销售额340.29万元)。以上两项合计虚增销售收入1126.92万(含税销售额1318.49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1318.49万元。2001年4月至12月,方大安防通过伪造银行进账单据虚构从上述公司收回款项1210.49万元,其中505.63万元实际由方大经发转入,其他704.86万元实际并未收到。

  2002年,方大安防在对深圳中海实业有限公司等两家单位的销售中多确认销售收入87.26万元(含税销售额102.09万元)。2003年,方大安防通过伪造银行进账单据,虚构从上述公司收回款项100万元,该款项实际是从深圳市深建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建华辉)转入。

  (三)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装饰)虚增工程收入8493.28万元

  1997年和1999年,方大装饰在为方大经发下属子公司江西方大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建材)和江西方大新型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铝业)实施厂房及办公楼装饰工程时,通过多报安装工程产值的方式多确认门窗、幕墙工程收入,先后虚增工程收入837.63万元和2100.36万元,并将其转入与方大经发的往来。

  1998年至2003年期间,方大装饰在为部分客户进行装饰工程时,未按照工程结算金额调整账面确认的工程收入,累计虚增工程收入5555.29万元,其中2001年虚增1911.39万元、2002年虚增3067.56万元、2003年虚增576.34万元。

  二、虚构材料采购10548.7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及管理费用10532.94万元

  (一)方大集团虚构材料采购432.82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432.82万元

  2001年5月,方大集团通过制作虚假材料入库单据,虚构向深圳市嘉辉化工有限公司采购材料432.82万元。同年12月又通过制作虚假银行付款单据,虚构向对方公司支付货款432.82万元,该款项实际支付给方大海跃。

  同年,方大集团将该批虚假材料结转销售,虚增销售成本432.82万元。

  (二)方大安防虚构原材料采购984.41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968.65万元

  2001年2月至11月,方大安防通过制作虚假验收入库单据虚构从鸿丰木器饰板厂等单位采购材料33笔共计720.62万元。2001年4月至12月,方大安防通过制作虚假银行付款单据,虚构支付鸿丰木器饰板厂等单位货款43笔共计722.37万元,其中704.86万元实际并未支付,17.51万元实际支付给方大经发。

  2002年4月至9月,方大安防通过制作虚假验收入库单据,虚构从广州市芳村华溢五金机械商场等单位采购材料9笔共计263.79万元。2002年11月,方大安防通过制作虚假银行付款单据,虚构支付广州市芳村华溢五金机械商场等单位货款10笔共计262.20万元,该批款项实际均支付给方大经发。

  方大安防通过材料领用等方式将上述虚假材料计入当年的主营业务成本中,累计虚增主营业务成本968.65万元,其中虚增2001年主营业务成本704.86万元、虚增2002年主营业务成本263.79万元。

  (三)深圳方大意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意德)虚构原材料采购290.01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290.01万元

  2002年9月至11月,方大意德通过制作虚假收货单据,虚构从南方铝业(中国)有限公司等单位采购材料14笔共计290.01万元。2003年11月,方大意德通过伪造银行付款单据,虚构支付南方铝业(中国)有限公司等单位货款6笔共计262.99万,该批款项实际均支付给深建华辉。

  方大意德通过材料领用等方式将上述虚假材料计入当年的主营业务成本,虚增主营业务成本290.01万元。

  (四)方大装饰虚构原材料采购8841.46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及管理费用8841.46万元

  2002年1月至11月,方大装饰通过制作虚假购货入库单据,虚构从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等单位采购材料105笔共计6519.82万元。2002年9月至12月,方大装饰通过制作虚假银行付款单据,虚构支付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等单位货款73笔共计6519.82万元,该批款项实际均支付给方大海跃。

  2003年4月至8月,方大装饰通过制作虚假购货单据,虚构从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采购材料20笔共计2321.64万元。2003年7月至11月,方大装饰通过制作虚假银行付款单据,虚构了向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支付货款32笔共计2337.48万元。该批款项中,1836.92万元实际支付给方大海跃,299.92万元实际支付给深建华辉,其余200.63万元实际并未支付。

  方大装饰通过材料领用等方式将上述虚假材料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及管理费用中,累计虚增主营业务成本及管理费用8841.46万元,其中虚增2002年主营业务成本4334.82万元、虚增2002年管理费用696.90万元、虚增2003年主营业务成本3809.74万元。

  三、虚减应收账款及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少提及冲回已提坏账准备1168.87万元

  (一)方大装饰虚减应收账款余额19716.38万元,少提坏账准备502.73万元

  1996年至2001年期间,方大装饰采用年末将应收客户的“应收账款”调整为应收方大经发及方大海跃的“其他应收款”,次年再将相关账项予以调回的方式调低应收账款年末金额。根据方大装饰当时的会计政策,对“其他应收款”余额不计提坏账准备,故方大装饰在1996年至2001年期间通过调减应收账款累计少提坏账准备502.73万元。

  (二)方大安防、方大意德和方大装饰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冲回已提坏账准备666.14万元

  2003年11月,方大安防通过伪造银行进账单据,虚构从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收回应收账款7笔共计298.51万元;2003年11月,方大意德通过伪造银行进账单据,虚构从北京市中安装饰安装公司等单位收回应收账款5笔共计167万元。该两笔款项共计465.51万元均系从深建华辉转入。2003年7月至8月,方大装饰伪造银行进账单据,虚构从深圳市金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收回应收账款5笔共计200.63万元,该笔款项实际并未收到。

  上述收回的应收账款总计666.14万元均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3家公司在虚构收回应收账款的同时冲销了提取的坏账准备。

  四、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11932.46万元

  (一)方大集团虚增方大城厂房等固定资产2347.23万元

  1996年,方大集团虚构向深圳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门窗和幕墙材料1023.70万元用于建设方大城二期厂房,虚增固定资产1023.70万元。

  1995年至1997年,方大集团按销售价领用自己的产品872.71万元用于方大城二期建设,未调减该批产品包含的未实现内部利润,虚增固定资产208.89万元。

  1997年至1998年,方大装饰为方大集团办公楼提供装修服务715.80万元、为方大集团B区厂房提供装修服务1718.58万元,方大集团未抵销其中未实现的内部利润,分别虚增固定资产208.89万元和694.78万元。

  1996年至1999年,方大集团向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方大特种结构有限公司采购产品共计537.38万元用于方大城及方大集团B区建设,方大集团未抵销其中未实现的内部利润,虚增固定资产161.15万元。

  1999年至2000年,方大集团向方大安防采购产品共计148.22万元用于方大集团B区建设,方大集团未抵销其中未实现的内部利润,虚增固定资产49.82万元。

  (二)方大意德虚增固定资产659.56万元

  1999年,方大意德虚构从方大集团转入的南韩复合板生产线建造费用345万元,虚增固定资产345万元。

  2001年,方大意德将不得计入固定资产的开办费64.11万元和广告费250.45万元计入氟碳喷涂生产线设备中,虚增固定资产314.56万元。

  (三)方大铝业虚增固定资产2225.67万元

  1997年,方大铝业将不得计入固定资产的用电使用权费156.83万元和用电补贴费92.25万元计入机器设备中,虚增固定资产249.08万元。

  1997年至1998年,方大铝业在方大装饰为其提供的厂房幕墙装饰工程中采取超计工程支出、虚构合同等方式,分别虚增固定资产1108.89万元和521.78万元。

  2001年,方大铝业将不得计入固定资产的广告费96.31万元和新产品试制费249.61万元计入机器设备中,虚增固定资产345.92万元。

  (四)方大集团2000年至2003年期间虚增方大科技大厦在建工程成本6700万元

  2000年11月,方大集团通过制作虚假材料入库单据,虚构向方大贸发公司(方大经发的子公司)采购材料,虚增方大科技大厦在建工程成本和应付账款500万元,该笔应付账款后转入对方大经发的往来。同年12月,方大集团又通过制作虚假银行付款单据虚构向深圳市岩土工程公司等三单位支付方大科技大厦材料采购款3笔共计1800万元,虚增在建工程成本1800万元。该批款项实际均未付出。

  2001年5月至6月,方大集团通过制作虚假银行付款单据,虚构向深圳市越众集团支付方大科技大厦材料采购款4笔共计2800万元,虚增在建工程成本2800万元。该批款项实际均未付出。

  2003年6月至7月,方大集团通过制作虚假银行付款单据,虚构向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单位支付材料采购款、装修工程款5笔共计1600万元,虚增在建工程成本1600万元。该批款项实际均支付给方大海跃。

  五、少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0.37万元

  方大集团投资705.70万元的上海飞翼公司于2001年5月终止经营并进行清算,2002年12月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大集团于2002年末对该项长期投资累计提取减值准备505.33万元,少提200.37万元。

  方大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上述编制虚假会计事项的行为导致该公司在1995年至2003年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累计虚增净资产6576.51万元,占其2003年12月31日净资产83516.99万元的7.87%。

  上述事实,有方大集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会计凭证、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方大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和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熊建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熊柱德为其任职期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所涉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王胜国、朱卫平、卢卫卫、熊建伟,为其签字通过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所涉虚假陈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主管谢春也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方大集团的上述违法行为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一、对方大集团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熊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熊柱德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四、对时任财务主管谢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董事兼副总裁王胜国、朱卫平、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卢卫卫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六、对董事熊建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案件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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