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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富时案引发法学大辩论 诉讼案即将打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 01:06 东方早报

  一场涉及大洋两岸金融市场、关乎中国金融安全的侵权诉讼案即将在下月打响。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昨天从上海法学会主办的“金融信息编制权的法律责任与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研讨会”上获悉,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已定于10月份正式开庭。因此案牵涉者众多,关联重大,加之争议连连,注定了其将成为今年最吸引眼球的财经事件之一。

  在昨天的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从“信息权的界定”、“金融立法的滞后”、“指数编制权的归属”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透露将择机向全国人大提交立法建议,以推动中国金融期货法制的进步。

  激辩信息权

  种种迹象显示,下个月将成为此案的分水岭:案件开庭是其一;另一方面,此案原告被告的许可合同届时也将到期。

  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的代理律师此前曾表示,该合同如得不到续签,之后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将完全丧失,“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持续上市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该产品的投资者将面临风险。

  但被告新华富时对此发表声明称,并未违反与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的合同。而即使合同被终止,该公司也有其他的合同安排,使其能继续编制中国A50指数,以及其他指数系列。

  显然,双方在开庭前已针尖对麦芒,而争议亦由此而发。

  “此案的关键还在于信息权的界定。”与此案相关的一位法律顾问在昨天的会议上表示,有关信息知识产权此前只在交易所上市规则中有规定,且使用的是专有权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并不很合适,应该以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的概念来界定。

  “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交易所延时行情衍生出来的信息所有权界定仍是一个空缺。”该法律顾问指出,我国证券法对权利的保护并不完善。从法学理论看,任何劳动的付出都将产生权利。但证券法只规定即时行情得到保护,由证券行情所衍生出来的其他知识产权,如指数的编制、基于单个

股票所产生的衍生品、证交所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等均未得到保护。

  在他看来,这一案子可以先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入手进行保护。“即使证券法有空缺,我们也可从知识产权甚至是民法通则角度来追究法律责任。”

  但另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对此提出两点疑问:一是行情专有权是否专属于交易所?二是此案违反哪一款法律?他认为,目前在国内,信息并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从著作权法及著作权实施条例都没有将信息包括在内。“事实上,国内任何一个交易所的会员单位都可以很容易地拿到信息。”

  “证交所、期交所的信息行情以前更多的是免费午餐,这是新华富时这类案件出现的历史根源。”期货业一位行业人士昨天也表示。市场上有公司通过一些授权的端口,即使没有得到授权,也可得到信息。对此,该法律顾问承认,上述规定对市场当事人是有效力的,但对第三人则不具效力。

  金融立法前瞻性的忧虑

  对于此案给中国金融安全带来的威胁,昨天大部分与会专家均表示深刻忧虑。由此出发,各位专家不约而同地表达了希望中国加强金融立法前瞻性的心愿。

  “这可能是这一案件给我们带来的最大启示。从这个角度看,应该感谢案件的发生。”一位法学会成员说。

  法学专家唐波指出,这一案子幸亏还有一份合同,还可以套用现有的关于违约、侵权的法律条款。但如果没有合同就很难说了。“这提醒我们在金融立法上一定要考虑前瞻性。目前的证券法并未考虑到衍生品今后会有多大的发展,经过衍生再衍生又会是怎样的结果?”

  在他看来,法律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起到一个保驾护航的作用,但现在两者脱节太大。金融立法一定程度上是相当滞后的,只有一些“通知”作为规范。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值得注意的是,新华富时也在此前的声明中表达了对这份合同的怨怼。声明称,“其他国际或国内的指数编制商都未从上证所获得编制中国指数的许可证,新华富时指数是唯一一家与其签订合同的指数公司。但该许可证现在反被利用,成为遭人掣肘之工具,这的确具有讽刺意味。”

  另一位法律专家则认为,目前这个案子最多只能对新华富时的指数编制构成影响,而不能影响新加坡的行为。即便新华富时最终被判违约,但如果新加坡交易所接下来根据公开信息自行编制指数,中国的法律就鞭长莫及。

  “法律不能管到所有的问题。一个更关键的问题是市场有没有竞争力。我们国家整个市场的建设都缺乏前瞻性。国家不能把整个市场都作为国家资源配置的工具。”他不无忧虑地说。

  上述期货业的行业人士对此表示赞同。他指出,如果中国市场没有竞争力,那么这一两个案件的胜利顶多是法律的胜利,而不能惠及长久。

  “中国早就引进QFII,引进境外资金,但有谁想到过为这些境外资金提供一个对冲的风险机制?正是由于中国的投资渠道太窄,才有人到香港、到新加坡去投资。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还是开放市场。”该人士说。

  择机提交立法建议

   经过持续两个多小时的激烈大讨论,昨天与会的十多位专家达成共识,将要把此次讨论的内容整理成立法建议,择机向人大提交。

  “我们应当给全国人大提议,修改证券法,有关保护金融信息安全、保护证券知识产权的内容都应纳入证券法修改的范围。”上海新望闻达律师所合伙人宋一欣说。

  他同时指出,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看,证券法监管的都是一些现实问题,而对信息的监管则比较薄弱。他认为类似新华富时与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经过证监会的备案。

  “此案的审理有一个标志性意义。从法院的角度,应动用保护社会秩序的民法条款,而不仅仅限定于违约,以此为推动社会法律进步作一点贡献。而对于新华富时,建议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建议。”宋一欣说。

  法学专家吴弘认为,从此案出发,中国金融立法应该充分考虑五种平衡:一是平衡公权利和私权利的问题。二是平衡信息专有权和知情权的问题。三是要平衡市场发展和风险控制的关系。四是平衡金融创新和法制发展的关系。五要平衡市场各方利益和关系。

  新闻背景

  新华富时案

   7月24日,新加坡交易所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公布了9月5日将上市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的计划,这是以国内A股指数为标的指数期货的第一个海外版本。一时间,关于国内金融市场会否丧失定价权以及该指数是否合法的争论愈演愈烈,中国金融安全面临重大威胁的恐慌亦悄然滋长。

  今年8月份,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以“违反许可合同”为名,将向新加坡交易所提供该指数的新华富时告上法庭。但新华富时稍后发表声明否认违约,新加坡交易所则表示认可新华富时开发这一产品。

  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如期推出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产品。与此同时,此案也引起了中国监管层的重视,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表示,对于新华富时面临诉讼一事,证监会予以关注,但不会插手干预,因为此事关系到商业法和商业行为。

  9月8日,在几乎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低调挂牌,预计将于明年初正式推出第一只产品: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A50指数与沪深300指数的相关性高达0.99以上。早报记者 陈其珏 赵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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