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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放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 05:32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调整了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规定对外支付境(国)外发布广告费,无需提供委托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境内广告公司代理的相关凭证。

  经过调整,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
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时,可持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需持空运或陆运单清单(传真件)、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佣金售付汇手续时,应审核佣金协议(出口合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

  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等值3万美元以下(含3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可持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应持相关单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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