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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询价程序拟重大调整 证券发行过程将明显缩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 05:32 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就《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在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可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

  * 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未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 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中止发行

  本报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IPO询价程序将从四个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在进一步规范询价机制的基础上,整个证券发行过程将明显缩短。

  《管理办法》重点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将在四个方面对现有询价程序作出重大调整。

  一是对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中小企业的发行将缩短4个工作日。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两个询价阶段。

  二是对目前网下累计投标与网上申购分步进行的机制进行调整,规定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这一制度安排与香港市场的公开发行流程相同,发行过程较目前程序可缩短2个工作日,对于A股、H股同发的公司实现同时确定价格、同时上市非常重要。

  三是规定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未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中止发行。

  这有利于增强定价的代表性,有利于加强市场对发行人的约束。

  四是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但须持股锁定12个月以上, 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发行股票数量的25%。这有利于吸引长期增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有利于改善投资者结构,同时有利于缓解市场资金压力、稳定投资者预期,对大盘股实现平稳发行上市有重要作用。另外,还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具体实施参照此前证监会发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

  《管理办法》规定,主承销商的自营业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主承销商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投资产品可以参与网上发行,但不得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相关比例,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当不超过发行总量的20%;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当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管理办法》即日起到本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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