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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价改应着眼 确立市场化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 05:1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刘晓忠

  关于要素价格偏低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决策层的关注。9月5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31号文),《通知》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建立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价格标准公示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与31号文几乎同时出现的是日前关于水价的改革。据悉,目前各地正在纷纷积极酝酿提高水价的方案。如果联系到正在进行中的能源价格改革,可以发现,有关部门正在致力于矫正扭曲的要素价格,理顺价格传导机制,为宏观调控由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直接调控,向以经济和法律为主要手段的间接调控的转变,做积极的准备工作。

  就土地价格来说,长期以来,工业用地的使用价格一直较低,许多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经常以零地价、甚至负地价(零地价外加各种优惠条件)的形式为企业提供工业用地;而且工业用地很少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更没有建立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标准的公布制度,造成了土地要素价格的严重扭曲。31号文通过建立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价格标准公布制度和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等来规范工业用地,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成本,据有关方面测算,如果31号文件能够完全彻底地执行,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提高40%—60%。

  可以想象,如果工业用地价格、企业用水价格和污水排放价格以及

能源价格、资金成本等要素价格都相应地得到回归,这种成本价格的传导要比当前通过监督检查、审批等行政色彩较浓的行政手段,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微观企业经济行为的引导将更富有成效。

  然而,不论是能源价格改革,还是当前就土地调控新出台的31号文和水价改革,抑或8月18日央行“出其不意”的加息举措,虽然在调控和改革的方向上逐渐向市场化靠拢,但其改革的力度,改革的方式和手段仍然需要加强和改善。

  首先,31号文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土地市场之间的关系,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交易者,是城市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唯一提供者,而31号文件又把各级政府推到了市场裁判员的位置;这很容易使得政府形成角色冲突,最终在执行上大打折扣。

  虽然,31号文件希望从技术上解决土地的供给市场、调整土地收益的分配格局、统一土地使用权交易转让的形式和手段,以及调整建设用地的有关税费政策等;但在现有的市场框架和格局下,地方政府仍然存在许多不太明确的自由裁量权,即地方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唯一的供给方。按照31号文的规定,地方政府需要对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由于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条文限制地方政府通过优惠政策来吸引企业投资,因此,实现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的制度实际上只是财务处理、地方财政资金管理上的一种变化,并不一定就可以实质性增加工业用地的成本。地方政府完全可以通过税费优惠、甚至减免等政策来保证新的土地调控政策不会影响到本地的经济发展。至于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应地做出调整,即便是新增加的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费用,标准最终如何确定,目前尚看不到具体的细节指引。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在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即便是完全执行了31号文件,笔者认为,要使工业用地等价格提高40%—60%,也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其次,目前在要素价格资源领域的一系列改革,仍然是行政手段下的有限市场化改革,其主要的目的是配合短期的

宏观调控,因此改革对扭曲的要素价格的矫正作用是有限的,自然也就难以有效理顺价格传导问题,而价格传导仍然存在传导阻塞,将影响宏观调控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的有效性。如31号文更多地是对政府行为作了一定的限制,使得许多土地转让行为越来越透明,但这种政府仍然是单一土地供给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仍然没有改变,土地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仍然未形成,土地价格的扭曲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

  随着当前行政化色彩较浓的宏观调控手段有效性式微,在宏观调控的执行成本越来越高昂的情况下,通过矫正扭曲的要素资源价格、理顺价格成本传导问题,为以经济、法律为主的间接宏观调控手段提供基础和条件显得尤为迫切。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的土地调控改革、能源价格改革和水务改革等不应仅仅着眼于配合短期的宏观调控,而应在改革中尽可能地引入更多的市场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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