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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 05:1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执字第18号执行通知书,依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15号

  法定代珍人:王仲冬,职务:行长

  2、被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

  法定代表人:杨波,职务:董事长

  3、被执行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

芙蓉中路508号君逸康年大酒店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谭应求,职务:董事长

  4、被执行人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长少市人民西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刘虹,职务:董事长

  二、诉讼基本情况: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诉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成功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下达了(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7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2号取消了解除了对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所承担责任)。公司已于2006年6月10日在指定报刊公告上述事项。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6年8月23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此,湖南省高院于2006年8月23日下达了(2006)湘高法执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冻结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73万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力。2006年8月25日已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轮候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吉首市乾州新区宗地编号为吉国用(2002)字第4-19-5号面积为32170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公司将据事态及时作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累计诉讼金额:共计127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诉讼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酒鬼酒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本公司已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对该笔款项计提了预计或有损失3600万元。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与酒鬼酒进行协商,督促其尽快偿还已逾期的银行贷款,解除公司的贷款担保责任。

  六、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执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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