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6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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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 05:1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6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8月25日发出通知,于2006年9月11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出席情况、表决结果、法律意见和备查文件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与会股东代表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5,775,360股,占公司总股本16,000万股的59.86%,没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代表出席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本次会议出席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海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逐项审议、集中表决、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2项议案: 1、以同意票95,775,3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审议通过了《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修订草案)》。(该激励计划已于2006年6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公告。 2、以同意票95,775,3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作相关授权的议案》。该议案内容已于2006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公告。 三、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陆宏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四、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册、董事及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9月12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