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股抵债的第二次债权人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 02:5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06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以股抵债的第一次债权人公告》。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现发布关于以股抵债的第二次债权人公告。
根据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公司拟以控股股东持有的4424万股本公司股份抵偿所欠本公司债务,并将该等股份予以注销。该方案尚待本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鉴于以股抵债方案实施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4372.5万元减少到29948.5万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凡本公司之债权人均可于2006年8月26日起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 申报债权的方式: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请向以下地址寄送其债权资料: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邮政编码:050031。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向以下传真电话发送其债权资料: 传真:0311-85087068,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会桥 联系电话:0311-85053913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8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