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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收入中央地方二八分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 01:22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韩洁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自9月1日起,我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胡静林8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中央和地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的确定,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胡静林说,今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后,中央收入部分将主要用来补充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目前中央财政已决定安排20亿元资金作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的启动资金。地方收入部分除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外,还可以用于解决国有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胡静林指出,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是国家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就是在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的同时,相应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逐步让矿业企业合理担负其成本,在此基础上建立矿业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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