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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尔反尔让人不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 01:22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韩万宁

  时隔两个半月之后,已获股东大会通过的G物华(600247)非公开发行方案被要求重新审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前后绝然不同的两种表态更让人不解。

  G物华今日公告,由于在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中,关联股东没有回避表决,可能影响表决结果的公正,因此公司将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重新审议。

  今年5月26日,G物华五届董事会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发行不超过25000万股A股股份,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收购北京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及投资开发其拥有的市民广场购物中心项目。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等机构投资者。

  6月28日,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在第一大股东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回避的情况下,以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81.5%左右的比例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是次股东大会经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张井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在G物华今日的公告中,公司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认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表决中,关联股东没有回避表决,可能影响表决结果的公正。因此,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重新进行审议。两个半月后,同一律师事务所又对表决结果提出质疑,不禁让人生疑:见证律师是否尽职?

  中国证监会此前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根据公司6月29日公布的公告,在前一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9人,代表股份108,810,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6%),但公告并未明示关联股东是否参与了表决。

  G物华今日的公告称,公司定于9月25日召开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9月25日下午1点,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市场交易时段。

  值得关注的是,在6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有18.5%左右(约2000万股)的股份投了弃权票或反对票。在即将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如果上述2000万股左右的股权继续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在大股东深圳中技实业所持有的5143.58万股(占总股本的18.04%)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发行方案能否获得超过三分之二股份的支持,仍充满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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