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农发行新办法规范贷款担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 03:3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出台

  证券时报记者郑晓波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农业发展银行获悉,该行日前出台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就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质押担保的有关条件、
程序和处置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办法》共五章一百八十四条,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向农发行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办法》明确,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贷款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总行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

  《办法》规定,按本办法办理贷款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所需的公证、鉴证、登记、保险、评估、仓储、保管和运输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特殊情况下,贷款行认为确有必要采用其他的贷款风险控制手段的,可以在确保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创新贷款担保措施,但须事前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上报农发行总行审定后实施。

  与此同时,为适应人民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加强商业性贷款利率浮动管理,进一步做好农发行贷款定价工作,农发行总行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性贷款定价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农发行总行决定授权省级分行可依据贷款审批权限,将商业性贷款利率上浮权限同时转授权给下级行。同时,总行对省级分行商业性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省级分行可依据辖内利率管理水平和贷款定价能力,自主确定辖内商业性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并报总行备案。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行要充分运用利率浮动的自主权,选择合适的客户和贷款实行利率浮动。对具有一定风险的贷款,在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要依据规定对利率进行上浮,上浮幅度要能够覆盖信用风险。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盈利水平较高,信用状况较好,对农发行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贡献较大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实行基准利率或利率下浮。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