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股东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 03:1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于即日起执行。2004年12月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新《细则》基本沿用了原《细则》的大部分规定,但在一些关键性条款上加以完善。其明确了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规定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这改变了在原《细则》中以现场表决为准的规定。

  本次修改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加以完善,并引入议案组表决的概念。具体规定为:第一,上证所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第二,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1元代表议案一,2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第三,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其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第四,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第五,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此外,《细则》指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上市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按规定予以公告。在原《细则》中仅对年度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规定,新《细则》则将覆盖面扩大为所有股东大会。

  据《证券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