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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专户专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 02:09 北京商报

  商报讯(实习记者 崔吕萍)为回应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昨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函》(以下简称“函”),函中对《通知》中的相关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通报。

  函中提到,根据《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了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指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担任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立验资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该函之所以对《通知》做如此细致的规定,是因为有规定上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当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账户。 崔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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