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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5:52 中国证券报

  编者按:以1996年安徽投资者刘中民诉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为起点,中国的证券民事赔偿活动已历经十个年头,用“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来形容期间的坎坎坷坷,可谓再恰当不过。

  据不完全统计,这十年间,有20余家上市公司被推上了被告席,约万名投资者作为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原告,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其中仅有不到10%的原告通过和解或
判决获得了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这样一个结果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正如有人所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知法违法,是阻碍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顺利进行的直接原因。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推出“

维权之路”系列专题,约请参与过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通过他们参与过的民事赔偿案件,将他们维权的心路历程展现给读者。

  我们期待,律师们的真知灼见,能引起社会各界对证券民事赔偿难这一问题的更多关注,并带来相关立法及执法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希望唤醒更多投资者的维权意识,推动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促进

资本市场的法治化进程。

  陶雨生

  2001年8月,《财经》杂志刊发《银广夏陷阱》一文,揭露了银广夏虚构事实、虚增利润的骗局,撕下了这个曾在2000年创造全年涨幅440%的中国第一绩优蓝筹股的伪装。随之,其股票价格由30元以上一路狂跌,最低跌至2元左右,8万余股东遭受重大损失,股票市值蒸发数十亿元。

  一时间,讨伐声、问责声铺天盖地。笔者有幸作为126名原告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了这一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史上第一大案的审理,其中的酸甜苦辣至今仍历历在目。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更让银广夏案在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史上留下了开创性的足迹。

  立案难

  银广夏事件曝光后,我所在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介入,接受媒体采访,接受投资人咨询、登记,迅速启动了诉讼准备工作。但因缺乏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几乎使准备工作无法展开。修改前的《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银广夏案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唯一法律依据。但其规定过于原则,诸如原被告如何确定,原告损失如何计算、向哪个法院起诉,是单独诉讼还是共同诉讼,抑或集团诉讼,是否收诉讼费如何收等等具体问题都未明确。

  2001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调查初步结论,银广夏虚构利润高达7.45亿元。随后,越来越多的消息表明,银广夏这座只有空壳的大楼倾塌只是时间问题了。受害的投资人心急如焚,个别投诉无门、上访无果的投资人甚至采取了极端行为。我们一方面要安抚情绪激动的投资人,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投资人的诉请。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但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这样一来,银广夏案件就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暂不受理。同时,《通知》只是从程序上解决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诉讼时效、诉讼方式和前置程序等问题,而对案件审理及判决诸多实体问题仍没有涉及。刚刚燃起希望的投资人又陷入了漫长的等待。

  2004年4月20日,在经过了32个月的漫长等待后,银川中院终于重新启动了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立案工作。笔者第一时间赶到,代理126名原告向银川中院递交起诉状,索赔金额5300余万元。

  银广夏案从案发到银川中院全面开始受理,历经近三年时间,眼看着奄奄一息的上市公司被银行等债权人一点点“掏空”,中小投资者“有理不能论、有冤不能伸”,多少青丝愁成了白发,风云变幻的股市早已物是人非,陷入银广夏陷阱的投资者们不少都失去了信心。至今,笔者的手机里还保留着这样一条河南股民发来的短信:“放弃吧,没想到那么复杂,那么艰难,世态那么炎凉……,为了凑齐证据,我都想到了私刻营业部的公章,放弃吧!”曾经在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登记的320余位投资者,最后坚持立案的只有126人。法院在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同时送达了《诉讼风险提示书》,提示原告有可能即使打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赔偿。这对于准备立案的投资者无形中再次增加了不少心理压力。最终坚持在银川中院立案的847人,可说得上是经过重重考验和历炼。

  审理难

  银川中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意味着诉讼程序才刚刚开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然而又经过了8个月的等待后,2004年12月3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就原告柏松华诉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这是银川中院就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作出的第一份民事判决书。针对原告柏松华要求银广夏赔偿损失近15万元的诉讼请求,银川中院判决银广夏赔偿柏松华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其他案件仍然被束之高阁。笔者认为,造成柏松华案诉讼请求不能全额支持的原因是对基准日基准价格计算的不同,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将直接决定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能否在最大限度上得到弥补。

  2005年1月4日,笔者接受媒体专访,就银川中院在柏松华案中将基准日的基准价格确定为12.96元发表了不同意见。第二天,笔者分别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出银广夏案基准日基准价格应该确定为7.71元,而不应该是12.96元。2月,笔者又在《北京律师》上发表《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银广夏案投资者实际损失符合立法本意》的文章,从理论上分析了笔者为什么认为基准日的基准价格应该确定为7.71元。两个不同的基准价格,致使投资者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每股相差5.25元。银川中院在柏松华案中将基准日基准价格确定为12.96元,致使判决金额较原告主张的金额减少了3.4万元。这样的判决不仅与“有效填补投资人的实际损失”的立法价值取向不符,也使违法者因违法行为而付出的成本降低。仅笔者代理126名原告的共同诉讼,如果采用12.96元的基准价格,总的赔偿金额减少要在200万元以上。

  2006年3月,银广夏股权分置方案在股东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将股权分置改革与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民事赔偿纳入股权分置改革一并解决是银广夏案的一个创新,也是笔者及其它代理律师一直呼吁解决问题的方案之一。2006年3月20日,银广夏启动民事调解谈判机制后的第一轮谈判在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举行。笔者及近20位原告代表与银广夏总裁及其主要非流通股股东的代理律师参加了谈判,针对银广夏提出每10元诉讼请求金额赔偿2.2股银广夏股份,其它一概不予考虑的谈判方案,原告表示无法接受,谈判不欢而散。

  2006年4月8日,在经过数轮的艰苦谈判后,笔者代理的126名原告与银广夏达成和解。其中原告应支付的律师费由银广夏以支付股份的形式承担。就这样,官司打了5年,结果打成了大股东。不过,作为律师费用的GST广夏股份目前尚未过户,同时达成调解方案的诉讼原告也没有拿到赔付的股份。主要原因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冻结了部分非流通股,影响了赔偿款和律师款的支付。

  截止到2006年4月12日,已有333名原告与银广夏达成和解,其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03亿元,占全部诉讼金额的59%。其余未接受和解的502名原告的案件,至今未能开庭审理。

  执行难

  根据银川中院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银广夏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承诺,银广夏主要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23,471,211股司法过户给已和解的中小股民的相关手续将于2006年6月26日开始办理。但在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银广夏公司股权中的28,643,059股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导致股份过户暂停,股改无法实施。银广夏及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分别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案件被执行人应是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而不是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两家公司非同一单位。据了解,经最高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目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解除查封,相关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近日,又闻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时发现,已经和解的原告中有十余人身份证明与在交易所存档的身份证明不符,致使股份过户手续再次中止。

  历时近五年,笔者代理的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即将划上句号。笔者也已投身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代理工作。回首五年经历,酸甜苦辣自不必说,面对证券市场不断发生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面对那些执着为权利而斗争的勇士,笔者丝毫不敢懈怠。唯有通过脚踏实地地点滴工作,为不断推进中国证券市场法制环境的改善,推动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的早日设立而努力才是应尽的本分。(作者单位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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