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ST重实惹莫名诉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05:52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邹宁 重庆报道

  *ST重实(000736)今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公司因2002年与于汉信等7名自然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于近日收到7张来自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告方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苗荣利等6名自然人股东,被列为被告的是*ST重实和于汉信等7名自然人。

  根据原告方向法院提供的民事诉状,2002年12月20日,于汉信等7人代表隋峰岭等370人,将持有的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计60.34%股份转让给*ST重实。协议履行后,*ST重实成为齐鲁乙烯的控股股东。原告方认为被告*ST重实在入主齐鲁乙烯后并没有按照约定“立即对企业发展进行规划,促进企业现有产品的扩产改造,新产品开发建设和企业对外扩张”,而且违反了“不得随意抽调公司资金、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借款及担保”等承诺,损害了齐鲁乙烯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故要求确认当时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并进而确认*ST重实对齐鲁乙烯不享有上述协议所约定的股权。

  *ST重实在应诉的同时,也对这次诉讼感到无奈。红岩律师事务所刘开文律师代理了*ST重实的诉讼,他表示,于汉信等7人与公司之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进行股份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并且双方已经对该股份转让协议实际履行。刘开文指出,当时的股份转让协议,得到了山东省体改委的批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如果原告方对股份转让合法性有异议,按我国法律,首先应依法申请撤销山东省体改委及山东省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六名原告与所列被告之间所转让的股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作为本案原告的起诉主体资格,依法应予以驳回。六名原告既不是股份转让的出让方,也不是受让方,退一步讲,假设转让股份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该转让的股份也只能在*ST重实和原出让方之间按规定处理,与六名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最后,原告所说的侵占齐鲁乙烯资金的行为,应当属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问题,不能因此否认*ST重实在齐鲁乙烯的股东地位。

  几天前,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ST重实有关债权人在北京达成了6.39亿元债务的债务重组协议相关意向,*ST重实即将甩掉沉重的债务负担。消息公布后公司

股票在二级市场上连续涨停。

  对于今日公布的诉讼,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该案原告主张得到临淄区法院的支持,股东因占用公司资金而导致受让的股权无效,那么这部分股权将归谁,又由谁来承担该股东清欠的责任?另外,股权受让若被判无效之后,会不会产生判例效果,即其他上市公司清欠也参考此例,直接将受让股权的欠款股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股权转让无效?

  此次诉讼所带来的这些疑问,无疑引人关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