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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股该如何界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02:30 新闻晨报

  □贺宛男

  自上周末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规则》补充规定,称公众股不达标公司不限期纠正将退市以来,媒体上不达标公司的版本一个接一个,随后,数家“上榜”公司又出来澄清,说自己是达标公司,不存在退市风险。有的版本将南方证券重仓股哈药、哈飞也列作不达标公司,因为其前两家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原国有股东和南方证券)持股之和各高达93.13
%和95.31%,这下又有人出来说,以后千万不能跟庄,像“双哈”那样筹码高度集中的庄股弄得不好得退市,纵然不退,大量抛售起来也够受。热闹了几天后,交易所权威人士出来澄清,两市不达标公司数量极少,不过是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公司可以通过股份运作化解退市风险。

  两交易所的所谓“不达标”,是指总股本4亿元以下、公众股比例低于25%;总股本4亿元以上、公众股比例低于10%的公司。同时,该规定又将两类股东排除在公众股之外,即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及其关联人。

  这个补充规定,想来是为了同修改后的《证券法》、《公司法》相衔接,关键是如何界定公众股。在股改前,流通股即公众股、非流通股即非公众股,股改后都是流通股了,只有“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之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划分不能用了,于是就有了上述新规定。从公众股的新定义上看,“小非”不管处于限售还是无限售阶段均已视作公众股,这一来,少数原不达标的公司现在反而达标了。如白猫股份,总股本15206万元,流通股1980万元,比例仅13.02%,但公司有很多“小非”,两家10%以上的大股东加起来持股才40.92%,如果按照新规定,公司显然就达标了。

  问题是,无论是《证券法》还是《公司法》里,法律用语都是“公开发行的股份”,交易所沿用“公众股”当无不可,但必须同法律用语相衔接。现在我们的做法是凡持股超过10%,不管其来源于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均不再是“社会公众股”,值得商榷。公开发行、相对分散,是公司上市的国际惯例。境外一般是对单一大股东限制,例如香港联交所通常会对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75%以上的上市公司及高管予以谴责,责成其尽快稀释股权。从实践看,如果一家公司有两家,或三、四家10%以上大股东,加起来持股超过75%,另有不到25%小股东,这些大股东作为战略投资者,既能防止一股独大,又能使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只要治理透明,为什么公司非退市不可呢?

  此外,修改后的证券法第10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有三种情形,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显然,

南方证券持有的“双哈”流通股属“公开发行股份”,尽管其持股比例超高,但“双哈”似乎也并非不达标公司。倒是现在盛行的定向增发属非公开发行,不能视作公众股范畴(限售期满上市后才算),如果定向增发比例过高,按新规定倒存在退市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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