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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为证券市场打下制度规范信用的基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09:55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备受社会关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终于在今年8月27日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获得了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加上去年通过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今年通过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修订,主导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法律随着时代的脉搏都获得了更新,这样以来我国的上市公司从设立与经营到发行与上市、从披露与交易到从重组与转让、从和解与重整到破产与清算,从责任与惩处到相关服务机构的规范,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规范全程监控体系。对于这部倍受社会关注的法律的顺利通过,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新破产法为

证券市场打下一个很好的信用基石”,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李曙光教授表示,由于新破产法弥补了市场退出的法律空白,
资本市场
的参与者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将会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率地运用这部法律,这样就可以防止虚假出资以进入市场以及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李曙光指出,在以前,由于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薄弱,从而使得市场经济的法律天平失衡,引发了诸多信用问题。中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显著特点是结构的多层性,这种不统一的法律结构带来的后果就是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具有不同等级的“身份标签”,从而进一步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法在进行经济交往之初产生一个稳定的法律和信用预期,造成信用的制度缺失,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无法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市场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培育,在根本上对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构成动摇。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对我国社会的信用基础造成了四个方面的影响。”李曙光指出,第一,现行破产程序侵害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实践中,担保权益并未得到有效的保护。首先,政策性破产直接否认了破产法中担保权益的优先性。其次,即使是有效成立的担保权益,在实践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担保登记制度和担保权益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也很难得到执行。在当下的中国,大量的担保债权人是银行,银行的担保权益得不到保护直接引发的后果是银行开始惜贷,这使得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取得贷款方面变得更为困难。第二,现行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我国原破产法并不是立足于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的调整以及通过这种调整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利益目标的。第三,在破产程序的运行中,大量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欺诈性破产。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大量企业的应破不破。法院常常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而对本地的债权人和外地的债权人不同对待,企业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常见的手段有翻壳经营、企业分立、转移财产、放弃债权等等。第四,在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中,没有重整程序,这使得破产法律在面对困境企业的拯救时显得无能为力。

  可见,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不统一使得债权人和投资者失去了信用保障,信用制度的缺失同时助长了信用文化的迷失,整个社会无信用规则约束、失信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惩治、信用链条不能连接整个经济运行已成为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这种文化氛围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这部法律的实施必将有助于中国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步和完善。

  “新破产法的通过对于我国信用文化和信用制度的重塑有着重大的意义。”李曙光表示,新修订的破产法中创设了管理人制度、引入了重整程序并优先保护有担保的债权,除了规定要防范与惩治欺诈破产,还将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机制列入其中,这对有效的提升市场信用打下了制度基础。

  对于市场上突出存在的欺诈破产的现象,李曙光表示,其造成的大面积的失信现象和行为严重地恶化了市场、企业和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信用链条的断裂大幅度提高企业和社会交易成本,也使得破产法的功能无法得以实现。与现行破产法相比,新破产法中对欺诈行为和无效破产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惩罚,以建立一个对不诚信和损害社会信用的欺诈破产的保护机制。除规定无效行为之外,新破产法草案还设专章,用十一个条文规定了违反破产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外,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破产犯罪。可见,新破产法草案通过建立严厉的针对破产程序中的诸多失信行为的惩恶机制,力图大幅度提高失信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达到为社会经济活动建立起一道无形的防护网,以使失信、背信、无信和骗信等无视信用制度的行为失去立足之地,从而净化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王敦平律师对记者表示,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企业破产的标准规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还需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这种破产标准带有很大的政策性。这样,一家资产严重资不抵债的公司,也还可能在市场上存续,严重破坏了我国的信用体系,所以必须制定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

  他表示,新的破产法“诞生”后,从破产的适用范围、标准等方面作了很大的修改,例如,新的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这样,将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包括进去了,在破产标准方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而且,将是否破产完全交给司法部门,而无需经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新的破产法兼顾了担保人和企业职工的利益,在新的破产法实施后,颁布日之前所欠的职工的工资、社保、补偿金等优先于担保债权清偿,而在此之后的劳动债权仍然坚持担保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国际资本的进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

  总之,新破产法的最终实施有助于改善全社会的信用状况,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将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以及社会信用的塑造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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