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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暗中支付好处费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05:51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丽华 北京报道 昨日下发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对相关证券经营机构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了列示,以杜绝证券经营活动中各种名目的好处费、顾问费。 《公约》明确,会员应当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分别规定三类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向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员工、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投资银行业务中,为了拉项目,违规向发行人及有关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顾问费、公关费。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基金代销过程中,为使基金代销机构扩大基金的销售规模,向基金代销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在基金直销过程中,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为谋取他人账外暗中支付的现金、实物等其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 《公约》要求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内控机制和员工行为规范,堵塞管理漏洞。协会应当对会员商业贿赂行为实行自律监察,对违反自律规则的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在行业诚信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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