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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05:51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郭凤琳 申屠青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外资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主体并购或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这份题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操作细则之一。

  外汇局有关人士指出,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属于资本项目交易,按照自用和实需原则进行管理是国际通行作法。《通知》规范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收支和汇兑的管理,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也有利于规范房地产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秩序,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六部委的规定明确了外资购房的主体和市场准入门槛,《通知》则对资金的来源进行了限制,对外资购房进行了更严格的审查。由于经常项目下的资金应有实质性的贸易关系,如果这些资金用来购买房地产,将变成资本项目下的资金,这是不允许的,可被认为是虚假交易。

  《通知》规定,境外主体办理购房结汇时,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件等材料,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所购房产转让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审核确认购汇申请书、商品房转让合同、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严格限制非居民买卖本国商品房。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的187个成员中,有137个成员对非居民投资本国房地产进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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