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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电器授权李良国律师致严义明的一封公开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02:2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严义明先生:

  本人作为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征电器’、‘公司’)的法律顾问,现受长征电器的委托,就你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致函如下:

  本人经调查核实了解到,2006年1月,你以公司小股东的身份举报长征电器存在03年、04年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第三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有关联关系等情形。对此长征电器董事会及管理层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公司坚持"不回避、不争论、重事实、讲证据"的原则,通过自查并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多次刊登了澄清公告。经过深入核查,长征电器不存在你举报的问题。

  长征电器作为公众公司,对于中小股东和媒体的监督表示欢迎。然而,从举报以来,你通过主动向媒体大量散布未经证实的言论,对长征电器妄加评判,引发了部分媒体一系列的负面报导,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公司的市场形象和生产经营因此受到损害,客户、投资者、地方政府对公司发展产生疑虑,许多合作项目和产品销售订单被搁置或延迟,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同时,由于持续的负面消息、传言的误导,长征电器股价大幅下跌,

股票走势远远落后于大盘,投资者来电来函对此反映强烈。

  鉴于你在举报同时,主动向媒体提供不实信息,采取诋毁等方式损害了长征电器的声誉,现本律师代表公司郑重要求你:

  一、立即停止损害长征电器声誉的行为;

  二、在本公开信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在你原提供不实信息的媒体上向长征电器及其股东公开道歉,以消除你的上述行为给长征电器带来的不良影响。

  否则,本律师将依照长征电器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律师: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良国

  二00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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