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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A50指数商业合同纠纷案10月中旬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10:58 中国证券报

  专家认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是本案关键和焦点

  本报记者 李中秋 上海报道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将于2006年10月中旬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昨日,作为上证信息诉讼代理人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记者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合同纠纷案”。

  律师同时指出,中国A50股指期货产品的上市缺乏合法法律基础。原、被告许可合同将于2006年10月到期,如得不到续签,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将完全丧失,“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持续上市的合法基础将不存在,该产品的投资者将面临风险。这是相关机构首次对外公开有关许可合同的到期时间。

  据代理律师介绍,本案的关键和焦点是:新华富时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是否违反合同约定,该行为是否侵犯了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信息权利。

  据介绍,上证信息和新华富时在2005年12月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根据许可合同第三条及其附件的规定,“上证信息许可新华富时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但是,根据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新华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未经上证信息许可,保证不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律师指出,新华富时未经上证信息书面许可,擅自许可第三方以实时发布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拟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据悉,上证信息在起诉前曾多次与新华富时沟通,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但新华富时始终坚持不予改正。2006年7月,上证信息委托律师向新华富时发出《律师函》,要求新华富时立即停止开展与“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上市交易相关的一切活动。但新华富时在2006年7月28日的回函中,明确表示拒绝,并向有关单位发函表示,其会坚持“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新华富时董事长兼富时集团首席执行官麦思平8月29日在接受一些国内媒体采访时表示,新华富时指数公司与上证信息公司有一个合同,授权新华富时使用上交所的实时行情来编制指数;股票价格数据所有权仍属于上交所,而指数则属于新华富时公司;新华富时公司将其指数产品授权给一些国际性的交易所,一些国际使用者已经据此建立了多种衍生品。新华富时对上证信息等诉诸法律的举措深感惊讶。

  由于此前双方的沟通没有取得进展。上证信息于2006年8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上证信息和新华富时双方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尽管发生此项诉讼,但新加坡交易所28日仍然表态,中国A50股指期货将如期上市。

  业内人士称,此案将是“国内金融信息权利人

维权第一案”。一些专家认为,在金融证券领域,商业诚信及对投资者负责尤为重要。作为开发经营衍生产品的机构,首先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有关信息及其使用权。新华富时公司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执意违反合同约定,侵犯权利人的信息权益,背离了诚信原则。新华富时公司明知指数产品有法律瑕疵的情况下仍坚持上市,也是对国际投资者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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