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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持有人应当社会公众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10:06 中国证券报

  周到

  近日出台的沪深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均称:“社会公众不包括:(一)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这将在上市公司中产生不小的影响。

  公开发行股份刚“达标”的上市公司,将不允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公开发行的股份。兹以总股本3.08亿元的江钻股份(000852.SZ)为例,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所持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75%。公司职工股上市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暂时冻结。目前,这些股份合计11.4158万股,占总股本的0.037%。这样,按《通知》的计算办法,江钻股份社会公众持股将低于25%。这就属于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当然,江钻股份要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办法很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江钻股份上市早就超过1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也满4年。这些股票悉数卖出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就符合上市条件。如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希望继续持有股份,那么,江钻股份可以通过送股或转增股本的形式,使总股本达到4亿元以上,以满足股权分布的上市条件。如果公司不希望扩张股本,还可以在股权分置改革时,由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向社会公众合计送股超过11.4158万股,以满足股权分布的上市条件。《通知》规定:“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估计江钻股份会尽快推出应对措施。

  江钻股份的案例表明,《通知》将影响公开发行股份刚“达标”的上市公司,提出回购股份激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以解决标的股票来源问题。随着《通知》的出台,这一办法在有些公司身上就未必行得通。不过,《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两种股权分布条件差异很大。那些社会公众股占25%或略高于25%的上市公司,在具备相应条件时,当会设法使总股本超过4亿元。

  《通知》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收购。2006年中期报告显示,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比重为34.88%。假设某总股本为4亿元以下的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比重也为34.88%。这时,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满10%时,该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就会不符合上市条件。收购方和原控股方也可能就维持该公司上市地位进行协商。这就增加了谈判的机会。当然,如果收购方以该公司终止上市为目的,则另当别论。

  《通知》有利于逐步改变“一股独大”的情形。目前,约有近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被第一大股东绝对控股。从《通知》的要求看,提高社会公众持股比例,是维持公司上市地位最有力的措施。让第一大股东以外的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持股略低于10%,将大大提高社会公众的持股比例。估计,一些上市公司在遭遇收购并危及上市地位后,放弃“一股独大”将成为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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