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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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3: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8月31日上午9:30时在上海市万源路2800号虹桥文化活动中心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222,493股,占公司总股份62,368,840股的64.49%。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刘罕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一名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40,222,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向外资管理部门申报外资股确认批复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40,222,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40,222,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钱大治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二零零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二零零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