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收入中央地方二八分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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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3: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证券时报记者郑晓波 本报讯自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记者昨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探矿
《通知》指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包括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在申请国家出让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按规定补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通知》要求,要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