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余股收购结果以及不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收购余股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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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3:1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的相关安排,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工”)终止上市后,未接受A股收购要约的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吉林化工的A股股票(以下简称“余股”)按原要约收购价格出售给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将予以收购。现将余股出售第六期的收购情况及不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收购余股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余股出售第六期收购情况 截至2006年8月28日15:00,吉林化工余股出售申报第六期届满,经确认的申报情况如下: 上述已申报出售的余股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收购资金已于2006年8月31日到达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二、不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收购余股 截至2006年8月31日,中国石油已经完成在2006年2月20日《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股票终止上市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收购余股相关安排的公告》中公告的六期余股收购安排。截至目前,尚有10,642,274股吉林化工A股余股股票没有出售,占吉林化工总股本的0.30%,自2006年8月31日起,持有该部分余股的吉林化工A股余股股东将不再享有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余股出售的便利性。有关吉林化工的后续事宜,中国石油将尽快研究,但目前时间无法确定,待方案确定后,中国石油或吉林化工将及时予以公告。请余股股东随时关注中国石油或吉林化工的相关公告。 余股股东如需进一步咨询余股收购的有关事宜,请拨打以下咨询电话: (010)66568074或66568199 (010)84886150或84886924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