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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细则发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11:02 南方都市报

  融资融券细则发布

  投资者须申请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

  本报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前天发布并实施《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细则》从账户、登记存管、结算和权益处理四个方面,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的
业务运作和结算风险防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须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

  相关人士介绍,与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性质不同,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其记录的含义是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不具备普通证券账户记录所代表的证券持有登记的意义。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尽管在名义上不具备股东的身份,但其有关权益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细则》还规定,证券公司、中国结算为投资者提供账户的相关查询服务。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为投资者通过主动查询信用证券账户记录,防范个别证券公司违规挪用提供支持和手段,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关人士介绍,《细则》与前不久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共同构成了试点的交易和结算环节的基本业务规则体系,较为全面地体现和贯彻了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下一步证券公司正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奠定了规则基础。

  据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将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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