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布不合法将面临退市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8:25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行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具体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出通知,对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事项作出补充说明。 通知指出,当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如下变化: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时,上市公司就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中社会公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通知还指出,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将由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在暂停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交易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为达到上市条件,公司可以在上述期间提出改正计划并报交易所同意后恢复上市交易,但交易所将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曹昱)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