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正在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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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5:48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丽华 北京报道 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王建平表示,配合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财务顾问的规定,证监会正在制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机构的资格条件,细化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而一批拥有财务顾问资格的优质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将在未来的上市公司并购中扮演重要角色,并因此分享一块大蛋糕。
王建平在日前举办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培训班上表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对财务顾问的规定,任何一起上市公司收购,不同的环节,不同的购并,都需要有财务顾问的参与。因此,未来购并市场的业务将会大大增加,财务顾问业务将成为本土中介机构最具潜力的利润增长点之一。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他认为中介机构在承办财务顾问义务时,必须要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只有保持独立性,才能避免因出具非公正性财务顾问报告而引致的监管部门处罚和陷入法律诉讼纠纷之中的风险,才能有助于收购能够顺利地被审核通过并实施,“财务顾问要避免为了争取业务而作出不公正的倾向性意见”。 不过,财务顾问业务在给中介机构带来盈利增长点的同时,也增加了责任和风险,王建平指出,中介机构在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时候,潜伏着财务顾问和服务对象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证券公司和咨询公司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和内部核查制度,对业务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业务信息实施隔离,对于必要的信息共享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批。财务顾问机构及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要从制度层面上切实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发生。 王建平最后表示,证监会将加大对财务顾问的检查制度,对于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业务规则不健全或未得到有效执行,以及违反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和保密制度的财务顾问,证监会将对财务顾问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另外证监会还会对证券公司的自营及经纪等业务实施监控,清理不合规的麻袋户,加大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