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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股比例低于25%将退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0:4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焦菁)沪深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有关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了在全流通的条件下,社会公众股低于股份总数25%的上市公司将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沪深交易所称,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行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具体要求,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是指:社会公众
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

  其中,社会公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如果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将暂停该

股票上市交易;如果自暂停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交易所将终止该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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