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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G天然碱 公告编号:临2006—051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年8月28日,公司以传真方式发出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四届三次董事会的通知,会议于2006年8月30日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认真审议并书面表决,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做出以下决议:

  1、 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转让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29%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金交易方式将所持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29%的股权转让给内蒙古长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人民币 12,888.00万元 (壹亿贰仟捌佰捌拾捌万元)。

  公司本次出售股权,以现金方式交易,增加了公司的现金流,该项收益将计入2006年度,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日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G天然碱 公告编号:临2006—052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

  所持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

  29%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与内蒙古长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称“长青公司”)于2006年8月29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29%的股权转让给长青公司,转让价格人民币 12,888.00万元 (壹亿贰仟捌佰捌拾捌万元)。

  长青公司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转让股权已获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因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利润已超过了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审计净利润的50%,须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中北公司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将和股东通知一并公告。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企业名称: 内蒙古长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4、法定代表人:冯亚莉

  5、注册资本:1000万元

  6、税务登记证号码:150117776121168

  7、主营业务:煤炭销售

  8、长青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系。

  9、2005年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38,244,597.52元,负债27,639,837.21元,净资产10,604,760.31元,净利润604,760.31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的标的为本公司持有的中北公司29%的股权。

  2、中北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人刘一东,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鄂尔所斯市康巴什新区,主要业务为煤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机器设备的销售。本公司持有其29%的股权,中

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持有61%的股权,内蒙古伊化化学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截止目前公司总资产2,031.61万元,负债1,131.61万元。

  3、对本次交易,中北公司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

  因中北公司已取得东胜煤田万利矿区色连二号井田 (面积38.27平方公里)的探矿权证(探矿权证号010000620125),经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款。

  长青公司共支付转让价款共计12,888.00万元(人民币)受让本公司持有中北公司29%的股权,长青公司需在本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5,000万元,3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价款。再确定全部价款付兑无任何风险后,本公司将协助办理中北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

  五、涉及出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出售的中北公司本身为独立法人,人员、资产、财务均独立运作,本公司出售行为对其运作不造成任何影响。

  六、进行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中北公司已取得探矿权证,目前正在办理采矿权证,取得采矿权证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本次出售股权,以现金方式交易,增加了公司的现金流。该项收益部分将用于补充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及偿还部分长期贷款。该项收益预计11,500万元(人民币),将计入2006年度,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三名独立董事郭连恒先生、秦志宏先生、张银荣先生就本次转让中北公司29%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2、本次股权转让,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是合法合规的,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现金流,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八、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四届三次董事会表决票;

  2、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意见;

  3、中北公司股东会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日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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