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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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接B34版)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骆小元,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骆小元 2006年8月16日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卢建平,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卢建平 2006年8月16日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盛杰民、骆小元、卢建平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 2006—3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6年8月28日在北京华夏银行大厦召开。会议由成燕红监事长主持。会议应到监事10名,实际到会监事7人,李琦、陈雨露、刘国林监事委托成燕红监事长行使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需提请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华夏银行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开展业务工作中能够做到求真务实,努力拓展市场,调整结构,加强内控,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努力实现质量、效益、速度、结构协调发展,各项业务取得良好成绩,全面完成了董事会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是客观、公正的,较充分的反映了2005年度高级管理层勤勉尽职的实际情况。监事会认为,全体董事在2005年度都能够勤勉尽职,认真履行职责,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监事会未发现本检查范围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2005年度履行公司职务时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表决结果:赞成票10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 0票。 三、审议通过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06年中期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06年中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赞成票 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6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 2006—3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6年10月10日上午召开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6年10月10日(星期二)上午9时 二、会议地点:北京民族饭店(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1号)11层会议厅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增选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改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6年9月27日(星期三)下午3时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五、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亲自送达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06年10月8日-9日9:00至17:00。 3、登记地点: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2、联系办法: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邮编:100005) 联系人:郭佳隽、许丽荣、王丽敏 电话:010-85238888、85238570、85238569 传真:010-8523960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31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06年10月10日在北京召开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公司/本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