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融资融券试点“防火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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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7:21 扬子晚报 | |||||||||
新闻提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今日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该细则在账户、登记和存管、结算、权益处理等方面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作出了具体规范,今日起正式施行。 《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实施。这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的一整套业务规章已经悉数出齐。据中国结算有关人士介绍,《细则》主要从账户、登记存管
在账户方面,《细则》确立了二级证券账户体系的制度安排。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而与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性质不同,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其记录的含义是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不具备普通证券账户记录所代表的证券持有登记的意义。 据中国结算有关人士介绍,这种安排可以为投资者通过主动查询信用证券账户记录,防范个别证券公司违规挪用提供支持和手段,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登记和存管方面,《细则》规定证券公司是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对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中国结算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根据《细则》权益处理方面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相关权利,如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等。据介绍,前不久,中国结算发布的《登记规则》对名义持有人的相关登记业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相关规定也适用于融资融券交易。 在结算方面,《细则》明确了中国结算与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的有关流程,要求证券公司开立融资融券交易专用的证券和资金交收账户,保障融资融券交易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相对封闭运行。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证券划转,《细则》规定,由证券公司发出证券划转指令,中国结算对符合要求的指令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划转到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充当其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证券。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即必须是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或其他可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在权益处理方面,《细则》规定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涉及权益的处理,以及融券客户在归还证券前向证券公司补偿有关权益的内容。规定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另外,《细则》还对融券客户归还证券前应当如何向证券公司补偿有关权益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肖渔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