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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提示性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4:4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6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已经刊登在2006年8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作如下提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商转债为151,000万元,每张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认
购价格为100元。优先配售部分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每1个申购单位所需资金100元;网下公开发行部分的申购金额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0张)的必须是50万元(5,000张)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

  本次发行向原A股股东全额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放弃配售后的可转债余额采取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招商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一、原A股股东全额优先配售

  原A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招商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A股股份数乘以3.83元,再按100元1张转换成张数,不足一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流通股股东,以达到最小记帐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若原A股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申购量获购招商转债;若原A股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股东证券账户按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配售。

  有限售条件股A股股东的优先配售参照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方式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

  原A股股东持有的“G招商局”

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无限售条件股A股股东的优先认购代码为“080024”,认购名称为“招商配债”。申购日为2006年8月30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日(2006年8月30日,T日)以确定的价格和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统计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获配名单及其配售招商转债张数。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金额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0张)的必须是50万元(5,000张)的整数倍。每个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15.1亿元(1,510万张)。

  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2006年8月30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认真填写并由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详见2006年8月30日公告的发行公告附表)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⑥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

  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的填表说明。

  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06年8月30日(T日)15:00前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定金请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招商转债定金”字样):

  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户名: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91060153900000014

  大额支付系统号:310100000028

  同城交换号:59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银行查询电话:010-88091850

  银行联系人:邱燕

  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在2006年8月30日(T日)17:00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并标注“申购招商转债”字样。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全称是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填写。

  特此公告。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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