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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4:4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富士康诉记者案的四点疑惑 台资企业富士康和第一财经日报的官司近来闹得沸沸扬扬,作为普通民众绝对不能以看热闹的心态来对待之。本人有如下几点疑惑。一、劳动监察机关为什么在关键时刻没有声音?如果记者报道的是事实,就应该给该公司以相应的处罚,如果不是事实,也要站出来说句话。二、地方法院受理案件的方式颇有令民众大跌眼镜之处,是由于业务没有弄懂,还
———迷惑 舆论监督权受宪法保护 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即使有“失实”存在,也必须给予容忍。这是媒体时效性决定的,记者不可能像警察或侦探一样,记者只要最大限度把“事实”复原给社会受众就行了。为什么会这样讲?很简单,媒体的采访报道,是为了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是根本权,任何下阶法与其均不能抵触。即使发生抵触,也必须照宪法行事。 有关媒体受起诉的案例,全世界已发生N多起,今后不可避免还会发生。但是,必须要提出的是:按照宪法的基本属性,媒体只要不是因“实际恶意”进行报道,受监督对象就必须给予最大限度地容忍。即使要起诉,也要提供记者“实际恶意”的证据出来。 ———有时很愤怒 “一财案”法理的一点商榷 在富士康和一财的案件纠纷中,有些法律上的东西值得商榷。根据民法理论,职务作品的侵权行为通常应当由记者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在国内,因为职务作品单独起诉记者的诉讼也属罕见,而3000万元高额的赔偿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更是绝无仅有。 ———萧光 (刘锐摘编)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