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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投资者关系(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4:4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投资者:发行人是否可通过对冲来赚取无风险的利润呢?

  李锦:若窝轮于到期时处于价内,发行人便要将正股结算价与行使价的差价以现金支付给投资者,理论上是等同投资者支付行使价予发行人,发行人将股份现货交予投资者。

  发行人当然不会等待窝轮到期时,才急忙检查是否有足够的正股持仓,用以支付投
资者的结算金额;相反,每出售一股窝轮时,发行人便会作出对冲。随着窝轮的价值状况变化(价内、到期和价外),发行人会买卖适量的期权(将正股的方向性风险转移)或买卖适量的正股(将正股的方向性风险化解)。

  通过这些对冲活动,正股价格的升跌对发行人来说已不会构成任何盈利或亏损,故正股是升是跌对发行人来说已没有关系。那发行人是否可通过对冲赚取无风险的利润呢?答案当然不是。发行人虽然不用冒正股方向性的风险,但却要冒正股波动性的风险。

  正股价格愈波动,发行人的对冲成本便愈高,若对冲所涉及的开支是高于出售窝轮的收益,发行人便要做亏本生意。事实上,发行人是处于一个有限回报、无限风险的位置。假若市况呈单边上升,对于沽出了认购证给投资者的发行人来说,其对冲值不断上升,发行人便需要追对冲值;若对冲值不断上升,发行人需要不断追货,买入的对冲成本便会上升。

  (本文由法国兴业

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李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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