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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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4:4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以资本公积金按照10:2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公司已于2006年8月2
2、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商业”)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免费派送10份认沽权利,行权价格为10.02元(股改方案公告之日起,如遇新华百货派息、送股和转增股本的情形,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及实施日为2006年8月31日; 4、公司股票复牌日:2006年9月1日,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5、自2006年9月1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新百”,股票代码“600785”保持不变。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6年8月9日经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刊登在2006年8月11日的《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1、对价方案: (1)公司以资本公积金按照10:2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 (2)非流通股股东安庆聚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通信服务公司同意将其应获得的转增股份交付给大股东物美商业,其应支付的对价由物美商业统一向流通股股东安排;未明确表示同意股改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杨晔不支付对价; (3)物美商业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免费派送10份认沽权利,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九个完整月份的倒数第三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在该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有权将其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以10.02元的行权价格出售给物美商业(本股改方案公告之日起,如遇新华百货派息、送股和转增股本的情形,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2、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注1:本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宁夏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持全部非流通股份转让给安庆聚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注2:安庆聚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通信服务公司将其应获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交付给物美商业,所持股份未发生变化;杨晔不支付对价,获得转增股份5万股。 3、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非流通股股东的主要承诺事项如下: (1)法定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特别承诺事项 ①分红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物美商业承诺在新华百货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分红议案并投赞成票;并且现金分红金额不少于新华百货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如果违反分红提案及投赞成票的承诺,由物美商业按新华百货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向全体股东按比例支付现金,并于该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10日内予以支付。 ②履约担保承诺:在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之前,物美商业在上交所或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64,771,785元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并申请冻结至认沽权利的行权日。该笔资金的金额相当于全部履行认沽义务所需资金的10%(64,642,500×10.02×10%=64,771,785)。 此外,物美商业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之前,获得经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对物美商业全部履行认沽义务所需资金的90%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履约担保函并公告。 物美商业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派送的认沽权利的行权日之前,在上交所或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足够的资金以保证行权。 (3)违约责任 新华百货非流通股股东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承诺人声明 物美商业承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股票上市日 1、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及实施日:2006年8月31日 2、公司股票复牌日:2006年9月1日,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亦在该日上市流通。 四、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6年9月1日起,公司股票简称由“新华百货”变更为“G新百”,股票代码“600785”不变。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2、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中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已经于2006年8月28日计入股东账户;安庆聚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获得的转增股份1,600,000股及宁夏通信服务公司应获得的转增股份300,000股已过户到物美商业账户。 3、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实施之日起第九个完整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认沽权利的行权日,即2007年5月31日;2007年5月29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在该行权日均有权将其持有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以10.02元的行权价格出售给物美商业。 六、股权结构变动表 七、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1)G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复牌首个交易日。 (2)物美商业所持的新华百货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和转让。在禁售期满后,其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八、其他事项 1、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951-6071161、4010058 传真:0951-6071161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华东街97号(新华百货) 邮政编码:750004 2、方案实施后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及公司的股本总数将发生变动(如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所示),但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会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九、备查文件 1、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30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