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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制度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3:23 第一财经日报

  王如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今日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为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推出,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而作出的具体规范:

  首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作了全面明确。账户体系是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础。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对于采用一级账户体系还是二级账户体系曾有过徘徊。一级账户体系有利于保护客户资产的安全,但不利于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法律关系,也不利于今后转融通中对抵押资产的运用。二级账户则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但要杜绝类似国债二级托管体制中存在的挪用客户资产问题。经过深入探讨,采用了国际上普遍的二级账户托管体系。《细则》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账户体系的开立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包括证券公司开立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等;投资者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等。

  其次,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存管作了具体规定。如:《细则》规定,登记结算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查询结果,供投资者复核,这就是为了保障客户资产安全而采取的由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的“看穿式”处理。再如:《细则》规定,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这是再一次重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已经作出界定的业务法律关系,是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核心法律关系。

  再次,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结算环节作了具体规定,包括资金结算、证券结算和证券划转指令等。如由登记结算公司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这也是为了保障客户资产安全的措施之一。又如:证券公司开展融券业务,应当妥善维护客户融券交易记录、还券划转记录、余券划转记录、融券余额,以及客户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了结融券交易或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等信息,这是为了适应市场对单一证券和所有证券融资、融券余额控制的需要。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需要在其普通证券账户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进行担保证券的划转,《细则》对此作了明确。

  第四,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益处理作了细化。权益处理是融资融券业务中必须妥善安排的内容,《细则》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如对融券业务中尚未归还证券的,在派发红利或红股时,由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进行补偿,而对配股等权益则按双方约定处理。

  总之,我们认为,《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是我国融资融券制度中的重要文件之一,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式推出又作出了一个制度上的准备。

  (作者为东方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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