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操作规则昨日发布 融资融券推出在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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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00:20 金融投资报 | |||||||||
本报讯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昨日正式发布并实施。至此,融资融券的有关业务操作规则已经悉数齐备。这表明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在即。 《细则》从账户、登记存管、结算和权益处理等四个方面,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的业务运作和结算风险防范等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要求采用二级证券账户体系。所谓二级账户,即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须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关结算账户;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须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 在登记和存管方面,《细则》规定证券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证券的名义持有人,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不过,尽管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在名义上不具备股东的身份,但其有关权益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在权益处理方面,《细则》规定,担保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欲申报预受要约的,投资者应当在取得券商同意后,申请将担保证券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另外,《细则》还明确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交收违约处理方式,规定中国结算在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有权提请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违约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措施。 融资融券交易涉及权证以及ETF交易的,中国结算将参照各自相关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收,对交收违约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关风险管理措施。 据介绍,《细则》与前不久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共同构成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交易和结算环节的基本业务规则体系,较为全面地体现了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下一步证券公司正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奠定了规则基础。 (于扬)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