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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QFII长期投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11:12 南方都市报

  证监会、人行、外管局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鼓励QFII长期投资

  本报讯经过3年多的试点,QFII管理制度将于9月1日进行一次全面刷新。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不仅向海外长期资金降低了QFII门槛,同时允许QFII以自身名义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并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由1年以上降低为3个月。

  吸引长期资金入市

  《管理办法》共37条。与现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新增了4条,修订了29条,删除了6条。新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吸引长期资金和完善投资监管两个方面。

  中国证监会在相关通知中强调,在今后的QFII引入过程中,将对长期资金管理机构适度倾斜,以吸引长期资金入市。为此,适度调整了QFII的进入资格标准,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同时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确规定了其他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但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资格标准维持不变。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在申请QFII资格时将予以优先考虑。

  锁定期减为3个月

  通知强调,新办法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明确规定QFII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QFII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为鼓励长期投资者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新规定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由原来的1年以上降低为3个月,对其余资金1年的锁定期要求维持不变。锁定期满后,专门投资境内的开放式基金可以在基金额度范围内按月进行申购和赎回,其他机构汇出本金或已实现的税后收益须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同意方可汇出。同时,为方便QFII投资,新办法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在股票投资的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方面,新规定明确: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但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

  支持低换手率

  有关人士透露,《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配套细则正在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将与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稳步推进QFII试点,逐步扩大QFII规模,对于注重长期投资、换手率低的QFII予以大力支持,引导QFII整体的投资方向,积极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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