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境内所有法人企业适用企业破产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0:49 中国证券报

  本报实习记者 俞靓 北京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昨日表示,只要是中国境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破产法都适用,包括外资法人企业。

  安建是在出席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发布会作此表示的。他指出,新的企业破
产法有三个“亮点”,首先,法律条文的数量由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六章四十三条,增加到现在的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为处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其次增设企业重整制度。目的是对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实施重整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三是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按照“新老划断”的制度安排,在保证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清偿的同时,兼顾担保制度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

  他强调,当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依照

商业银行法、
证券
法、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对这些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整顿措施的时候,为了保证风险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避免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来抢先取得这些金融机构的财产,所以破产法专门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对被整顿的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终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