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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启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 04:4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相对于现行的暂行办法,管理办法放宽了外资投资证券市场的限制,以鼓励长期资金入市

  证券时报记者于扬

  本报讯现行的QFII暂行办法于9月1日起将做出重大调整。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
外汇局昨日联合修改并发布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度降低QFII准入的资格标准,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体现了力图吸引长期资金入市的鲜明政策导向;在完善投资监管方面,《办法》也做出较大的完善。(办法全文见版)

  为体现对长期资金管理机构适度倾斜的目的,《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对于QFII的资格标准,《办法》及有关通知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

  另外,明确规定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同时,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资格标准维持不变。

  考虑到新《证券法》对QFII开户问题留了口子,《办法》还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明确规定:QFII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QFII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QFII和托管人。

  对于QFII资金锁定期,为鼓励长期投资者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办法》也作出适度放宽,修改了《暂行办法》对QFII一年以上锁定期限制的笼统规定,而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同时,对其余资金1年的锁定期要求维持不变。

  此外,为方便QFII投资,《办法》还建立了多券商制度,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沪、深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内券商进行证券交易。而现行的暂行办法则规定每个QFII只可分别在沪、深交易所委托一家境内券商,使QFII投资运作风险过于集中。

  在细化监管、完善QFII投资监管体系方面,《办法》一是完善了对QFII名义持有人背后持有者的监管;二是在股票投资的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上进行完善。

  为缓解资本流入带来的压力,《办法》还规定,国家外汇局可根据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QFII本金的汇入时间、金额以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中国证监会还表示,下一阶段,将与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办法》,密切配合、加强监管,稳步推进QFII试点,逐步扩大QFII规模,对于注重长期投资、换手率低的QFII予以大力支持,引导QFII整体的投资方向,积极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与《办法》相配套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的配套细则也正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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