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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戴着镣铐跳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 04:4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引人瞩目的物权法草案正式进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的审议议程,从媒体报道来看,即将五审的物权法草案显现了诸多应有特点:比如强调保护私产、私房70年后可以交钱续用,强调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平等保护,等等。但是,物权法草案已先行删去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条款、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未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8月23日法制日报、新华网等综合报道)。

  我不太清楚即将五审的物权法草案为何要未审先删,自动去除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条款,对“公共利益”界定和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回避”。要知道,这几项条款被认为是物权法草案最具进步意义的内容之一。

  以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条款为例。以商业性

房地产小区兴建所带来的、由流动性人员变成固定业主为主体的新型社区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基准点。由于房地产小区的业主来自四面八方,从事各种职业,他们彼此之间存在天然的隔膜。但是,当一个小区的业主结构逐渐稳定下来,业主之间就会慢慢形成利益共生关系———小至小区物业服务的好坏,邻里关系的相处,家庭的购物问题,儿女的教育问题,绿化问题,老人活动场所问题,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等等,这是在一个小区内部的利益共生。

  小区与外部的利益关系同样错综复杂,比如一条道路的规划与建设,人行天桥的搭建或拆除,某些教育、医疗、公共卫生资源的任何变化,都会牵动老百姓敏感的利益神经。

物权法草案的聚焦重点之一,就是对“人与人”(业主之间、业主与业委会、业主与物管)之间的利益关联关系,以及对于“人与物”(业主与小区内各种公共设施服务的变化、与更大范畴的所居住区域内教育、交通、文化、卫生等各方面状况)的变化进行重点关注,赋予业主们更大自由度的权利行使空间。

  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业主的自治团体,必须获得足以维持顺畅运行的权利保障。而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条款则以最高法的形态,将业主遭遇各类纠纷时,委托业主委员会提请集体诉讼的权利固化。以房地产小区业主为主体的群体,用当下的流行语来说就是中产阶级。中产阶级的权利生态环境,直接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从财产保护走向权利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至于“公共利益”界定和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更是被专家、学者和民众寄予很高期望。我国曾经一度将“公共利益”定义为至高无上的“全民利益”,在大量公共事务中甚至出现了以“公共利益”压制合理私人利益的现象,拆迁不过是一个突出领域。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混淆,也带来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的含混不清,出现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物权法草案的首要功能就是明晰公私利益的分界,在私人利益保护上,做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公共利益保护上,避免“全民所有、全民一无所有”的权利空置。

  然而,即将五审的物权法草案连续绕过了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条款、“公共利益”界定和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我以为有“权利残缺”之忧。虽然物权法草案的宗旨就是“公产私产平等保护”,但由于部分重要条款的搁置和缺失,容易造成“名义权利”和“实质权利”彼此分离,人们会觉得虽然从物权法草案中获得了不少激动人心的权利词汇,但在现实中依旧要带着权利的镣铐跳舞,没有足够而积极的权利行使空间,就只能消极地对待物权法草案,即使它最后得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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