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QFII也可打新股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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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 03:10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刘泰山) 昨日下午,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降低了QFII进入的门槛,增加了QFII投资的范围,这将有利于吸引长期的外资投资A股市场。
门槛降低 相对于《暂行办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降低了QFII门槛。申请QFII资格基金资产规模从100亿美元降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经营年限从30年以上大幅度降低为5年,资产规模也从100亿元下降到50亿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只要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也都可申请QFII资格。 投资范围扩大 对于QFII可投资的范围,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QFII可投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另外,QFII还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QFII持股比例限制,单个QFII持有一家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QFII对单个公司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0%。不过,QFII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一旦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时,QFII应及时披露。 放行分账户 《管理办法》规定,QFII可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而此前的规定是QFII所有资金都必须用一个账户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同时,经国家外汇局批准,QFII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另外,《管理办法》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而以前,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