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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倾斜长期资金 完善投资监管体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 00:5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试行近四年之后,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昨日联合修改并发布了新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

  《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则的出台将为QFII投资A股市场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有助于
QFII更加积极地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

  四大举措向长期资金倾斜

  相关人士介绍,随着资本市场和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本身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交易、资金流动和相关监管措施方面做了较大的完善和调整。现行办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也显现一些不适应QFII进一步发挥作用的问题,包括资格标准过高、资金锁定期过长, QFII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只能委托单一券商交易等方面,这些因素不利于境外长期资金的引入。

  新办法对上述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首先是对资格标准适度调整。在韩国和我国台湾,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占到QFII的70%左右,由于我国QFII制度门槛较高,资金流动性要求非常严格,此类机构申请相对不多。为此,此次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确规定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其次是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在《证券法》修改之前,QFII不能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只能以“证券公司—托管银行—QFII”三方联名形式开户;同时,一个QFII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对应沪、深市场各一个证券账户。相关人士介绍,这种安排使QFII在额度管理、资金汇出入、投资管理、收益核算、资金清算上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变动会极大地影响到QFII的操作;QFII的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没有分账管理,不符合境内外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能满足机构性质为基金管理公司的QFII设立多只公募基金的需要;不能满足养老、保险类大机构分账管理资产的要求;实际投资者隐藏在QFII总账户背后,也不利于有效监管。

  三是资金锁定期适度放宽。现行办法对QFII有一年以上的锁定期限制,对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也有严格的限制,难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对于流动性的要求,因此这类机构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的很少。为鼓励长期投资者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新办法将上述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

  四是实行多券商制度。为方便QFII投资,新办法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而目前的办法只允许有一家。

  两方面完善QFII投资监管体系

  细化监管首先体现在对QFII名义持有人背后持有者的监管。在现行的监管体系下,监管的对象只是QFII,而银行、券商类的QFII有很多背后投资者,其投资行为在单一账户制度下很难被监管到。为加强监管,新办法要求QFII在开立实名账户的同时,应当为背后投资者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投资者应按要求将名义持有人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报告给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其次体现在

股票投资的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上。相关人士介绍,在QFII持股比例方面,现行办法规定了单一QFII有10%、所有QFII有20%的持股上限,但由于不少银行、券商类的QFII只是为背后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非实际投资者,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个实际投资者通过多个QFII渠道进行投资的情况,因此针对QFII 而不是实际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对此,新办法增加了对实际投资者持股比例的规定,对原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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