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收入固定分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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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 00:58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周明 尚晓阳 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探矿采矿权审批机关通过招标、拍卖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困难的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