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不仅保护富人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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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 00:58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经历了一场争论之后,《物权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提交的五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平等保护不同市场主体财产。专家们认为,这有助于确立人之恒产、树立人之恒心,对国家、公民都非常重要。而且物权法不仅保护富人财产,对普通人也非常有利。
物权物权,“小”至一针一线,“中”到汽车房屋,“大”到矿山、资源,目力所及,多为“物权”。在我国,这些物权被分成三类,分属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然而,一直以来,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只说是“不可侵犯”。 在五审稿中,“国家、集体和私有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私人对其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一条条规定强调了既要保护共有财产,也要平等保护私人财产。 有人担忧,对私人财产平等保护,只是“保护富人”,穷人并没有什么财产可保护。 殊不知,《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的意义更为重大。从来易于遭受公权力滥用侵害的,都是穷人、普通人。穷人、普通人的财产虽少,却可能是一家子维持生存的仅有依靠。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五审稿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更多的也是保护普通人的利益。例如,委员们建议,有必要在物权法中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以避免因局部利益、地区利益、小集团利益的需要,假借“公共利益的需要”名义,征收农民的土地,征收个人或者集体的不动产。这都是在保护穷人、普通人等弱势的利益。还有的委员提议,提高征地的补偿标准,能不能按照三七开或者四六开,把卖地的实际收入分给被征地者。相对于按照亩产补偿,这不是更有利于农民吗? 让我们期待《物权法》这部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尽早出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